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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817号原告:张某,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60岁,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