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817号原告:张某,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60岁,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