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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5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传贵、王维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贵,王维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5189号被执行人王传贵,男,199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维政,男,199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传贵、王维政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王传贵判处附加刑罚金2000元,对被执行人王维政判处附加刑罚金1000元,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并追缴其赃款17129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传贵、王维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传贵、王维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琪璇审 判 员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邱尚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