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邢长生申请执行魏太安准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长生,魏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655号申请执行人:邢长生,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柴库村建安街**号。被执行人:魏太安,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三家庄村东西大街**号。申请执行人邢长生申请被执行人魏太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506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邢长生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裁定如下: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506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限被执行人魏太安收到本裁定三日内履行(2017)豫0506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逾期则本院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务正文)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志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