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郜文春与陈小东、孙静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文春,陈小东,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保97号申请人郜文春,女,1989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邹家瑞,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小东,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孙静,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郜文春与被申请陈小东、孙静财产保全案件中,已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财保92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侯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