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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郜文春与陈小东、孙静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文春,陈小东,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保97号申请人郜文春,女,1989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邹家瑞,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小东,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孙静,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郜文春与被申请陈小东、孙静财产保全案件中,已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财保92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侯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