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7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联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宗金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联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宗金贸易有限公司,何自湛,黎倩梅,杜彩明,区坚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70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兴乐路54号。负责人:张铭辉。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联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第二工业区11号地B东3。法定代表人:何自湛。被执行人:佛山市宗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钢铁市场小布区第319号商铺二楼。法定代表人杜彩明。被执行人:何自湛,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黎倩梅,女,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杜彩明,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区坚源,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宗金贸易有限公司、何自湛、黎倩梅、杜彩明、区坚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8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归还借款本金3401821.93元、利息13682.17元及逾期罚息335777.84元;被告佛山市宗金贸易有限公司、何自湛、黎倩梅、杜彩明、区坚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宗金贸易有限公司、何自湛、黎倩梅、杜彩明、区坚源承担本案受理费以及保全费共计23472.23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联浦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宗金贸易有限公司、何自湛、黎倩梅、杜彩明、区坚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内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黎倩梅有八处房产,其中三处位于顺德区乐从镇,五处位于顺德区龙江镇,上述房产均已被(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636号查封且为另案的抵押物,本案暂无法处理;查明被执行人何自湛有一处位于顺德区乐从镇的房产,其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理;查明被执行人杜彩明有一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产,其抵押权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本案暂无法处理;向佛山五区公安局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区坚源在顺德区有一辆车牌号码为粤X×××××小汽车登记,该车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理;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宗金贸易有限公司有一辆车牌号码为粤X×××××的小汽车登记,该车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129224.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已被另案查封的房产和查封未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70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晓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