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秦飞与江保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飞,江保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072号原告:秦飞,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亚(系原告秦飞之母),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国森,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保君,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帮渠,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飞与被告江保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秦飞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由原告秦飞负担。审判员 杜春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红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