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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4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4306号原告:徐某某,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褚玮、杨黎,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保俶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戴钰。被告: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68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含预交案件受理费内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辽敏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张嶢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惠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