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4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4306号原告:徐某某,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褚玮、杨黎,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保俶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戴钰。被告: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68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湖州江南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含预交案件受理费内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辽敏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张嶢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惠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