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执30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正一与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公司、王于锁同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一,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王于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5执30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正一,男,1964年3月23日生,汉族,柳林县柳林镇东街居民,现住柳林县柳林镇明清东街18号。被执行人: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林县柳林镇王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于锁,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于锁,男,1950年1月27日生,汉族,柳林县柳林镇王家庄村民,住本村。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5)柳民初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执行申请人刘正一与被执行人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王于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正一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驳回申请人异议,申请人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现该案正在复议中。执行异议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且申请人刘正一以刘建全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字第***号位于柳林县薛家湾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字第***号位于柳林县柳林镇东街的房产作为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刘建全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字第***号位于柳林县薛家湾的房产一套;查封担保人刘建全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字第***号位于柳林柳林镇东街的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常妍芳审判员 刘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