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方新强、邱志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新强,邱志杰,周彩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258号申请人:方新强,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南关路***号。被申请人:邱志杰,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辽宁省庄河市。被申请人:周彩霞,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方新强与被申请人邱志杰、周彩霞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方新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0元。申请人方新强以赵风坤所有的鲁A×××××号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5000元(如余额不足,从以后的进款中冻足为止,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仁果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人民陪审员 唐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宁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