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玉芳与沈叙松、周丹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叙松,周丹,陈玉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3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叙松,男,195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丹,男,1983年1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芳,男,195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上诉人沈叙松、周丹因与被上诉人陈玉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5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叙松、周丹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叙松、周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潘晓峰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冬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