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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重新与刘卫东、赵贝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重新,刘卫东,赵贝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胡重新。被执行人刘卫东。被执行人赵贝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重新与被执行人刘卫东、赵贝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西莲证经字第562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刘卫东、赵贝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卫东名下有房屋一套,该房屋坐落于西安市长安区雁塔南路曲江“观山悦”9幢2单元8楼20803室(面积为155.01平方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10053,合同登记号为ZZZZZZZZZ)。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卫东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雁塔南路曲江“观山悦”9幢2单元8楼20803室的住宅(该住宅面积为155.01平方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10053,合同登记号为ZZZZZZZZZ)。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变更被查封财产的产权、产籍手续、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西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