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全道与桂林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全道,桂林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1153号原告:邓全道,男,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住桂林市,被告:桂林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南路25号汇通广场3楼314室。法定代表人:莫佳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康明,该公司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天文,广西广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全道与被告桂林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全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4元,实收18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文若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