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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靳林、叶婧等与左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林,叶婧,左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2民初391号原告:靳林,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宜昌市西陵区。原告:叶婧,女,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宜昌市西陵区。系原告靳林之妻。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左飞,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宜昌市。原告靳林、叶婧与被告左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靳林、叶婧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林、叶婧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林、叶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靳林、叶婧负担。审判员  郑雄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