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佛山市维多利亚秘密贸易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维多利亚秘密贸易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19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维多利亚秘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韩文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原审第三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亥俄州雷诺兹伯格有限大街4号。法定代表人伊维特·古德弗兰克,助理秘书。委托代理人王新,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寒梅,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维多利亚秘密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佛山维秘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42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诉争商标系第3426976号“维多利亚秘密VICTORIA’SSECRET”商标,注册人为佛山维秘公司,申请日期为2003年1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的动物(皮)、鞣制过的皮、牛皮、手提包、皮带(非服饰用)、裘皮、伞、手杖、鞍架、香肠肠衣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12月6日。2012年11月30日,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简称维秘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商评字[2014]第64298号《关于第3426976号“维多利亚秘密VICTORIA’SSECRET”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64298号裁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维秘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962号行政判决(简称第9962号判决),认为商标注册人韩文武存在大量抄袭、摹仿其他知名品商标并转让牟利的情形,故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构成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第64298号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裁定。2016年4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已生效的第9962号判决重新作出商评字[2014]第64298号重审第605号《关于第3426976号“维多利亚秘密VICTORIA’SSECRE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以与第9962号判决相同的理由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佛山维秘公司不服该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重审过程中,诉争商标注册人由韩文武变更为佛山维秘公司。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未有新的事实发生,且商标评审委员会完全按照法院生效判决重新作出了被诉裁定的情况下,佛山维秘公司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佛山维秘公司的起诉。佛山维秘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审理此案。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裁定认定事实有误,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二、原审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是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且是不可诉的,认定有误;三、原审法院驳回起诉有误。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维秘公司服从原审裁定。经审理查明:原审裁定查明事实清楚,且有诉争商标档案、第64298号裁定、第9962号判决、被诉裁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证据充分且采信得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于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已作出明确认定,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该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9962号判决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该判决明确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被诉裁定系依据该生效判决作出的,故佛山维秘公司对被诉裁定提起的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佛山维秘公司相关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甄珂审判员 袁相军审判员 王晓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译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