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兴岐、彭玉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兴岐,彭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717号申请人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兴岐,男性。被执行人彭玉芹,女性。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忠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