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刑初145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女,73岁,汉族,文盲,无业,常德市鼎城区人,现住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因被害人沈某某年轻时的一句玩笑话产生的误会而对沈某某一直不满。2017年3月18日上午11时,当被告人唐某某从鼎城区蔡家岗镇中湖村邓家岗组其儿子家中来到自己家中时,看到被害人沈某某与唐某某老伴丁某某坐在丁家禾场里讲白话,唐某某一时生气,用自己先前从路边捡回的一根本用于当柴烧的茶树棒将沈某某的右小腿打伤,在两人争夺茶树棒时又导致沈某某的头部被茶树棒棒尖划伤。经法医鉴定沈某某的伤情为:1.右胫骨骨折;2.头皮挫裂伤;3.全身各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对被害人赔偿了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伤情鉴定书、作案工具茶树棒的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协议、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因邻里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爱龙审 判 员 刘 蓉人民陪审员 郭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 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