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国林申请宣告赵立宾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21民初1433号申请人赵国林,男,1934年10月8日生,住所地东丰县。申请人赵国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赵国林称,被申请人赵立宾,男,,住所地东丰县。申请人赵国林与被申请人赵立宾系父子关系,因其于2004年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10多年。请求判决宣告赵立宾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赵立宾,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绥中县,原住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通山街八委四组,系申请人的儿子。2004年无故离家出走,被申请人赵立宾父亲赵国林曾于2014年11月4日向吉林省东丰县公安局报案。申请人赵国林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立宾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立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间已届满,赵立宾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在被申请人赵立宾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后,本院发出寻找赵立宾的公告也已满一年,赵立宾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赵国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立宾死亡。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申请人赵国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曹 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邹鸿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