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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孙源与执行唐晓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15号孙源,男性,1985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唐晓轩,男性,1990年10月21日出生,住淅川县。本院在执行孙源与唐晓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虎城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钱永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法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