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孙源与执行唐晓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15号孙源,男性,1985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唐晓轩,男性,1990年10月21日出生,住淅川县。本院在执行孙源与唐晓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虎城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钱永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法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