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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3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武子萍与被告卓仲贤、樊凡、汪小华、万源市九硒农牧有限公司、绵阳市三好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子萍,卓仲贤,樊凡,汪小华,万源市九硒农牧有限公司,绵阳市三好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781号原告:武子萍,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号*栋*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仲贤,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新鸿南路**号*栋*楼*号。被告:樊凡,女,1987年4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西二街**号**栋*单元*楼*号。被告:汪小华,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东炮台**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林,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源市九硒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张家湾。法定代表人:汪小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林,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三好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三合镇北林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张思洋。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林,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子萍与被告卓仲贤、樊凡、汪小华、万源市九硒农牧有限公司、绵阳市三好饲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武子萍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子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子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5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500元,由原告武子萍负担。审 判 员 田 甜人民陪审员 邹 娟人民陪审员 杜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