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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贺亮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9刑初55号公诉机关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亮,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专科文化,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告人贺亮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亮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5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贺亮驾驶雪铁龙牌出租车(乘坐邢某、张某1)沿大清河-土木尔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43KM+300M路段时与同向低速行驶在前方的张某2驾驶的中通牌客车发生尾随相撞,造成雪铁龙牌出租车驾车人贺亮、乘车人邢某、张某1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伤者张某1于2016年9月9日凌晨4时10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子王旗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贺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管理行政强制措施,驾驶证信息,小型汽车车辆信息,大型汽车车辆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四子王旗医院诊断证明书,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病情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2、张某3、龚某、六坝小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亮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贺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贺亮对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5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贺亮驾驶雪铁龙牌出租车(乘坐邢某、张某1)沿大清河-土木尔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43KM+300M路段时与同向行驶在前方的张某2驾驶的中通牌客车发生尾随相撞,造成雪铁龙牌出租车驾车人贺亮、乘车人邢某、张某1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伤者张某1于2016年9月9日凌晨4时10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张某1因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交通肇事应为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子王旗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贺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管理行政强制措施,驾驶证信息,小型汽车蒙JY33**车辆信息,大型汽车蒙J380**号车辆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四子王旗医院诊断证明书,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病情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2、张某3、龚某、六坝小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亮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7、被害人邢某的谅解书。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贺亮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意见予以支持。贺亮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民事赔偿部分已在我院交通法庭判决。被害人邢某出具了谅解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一年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利宏审 判 员  高桂莲人民陪审员  李玉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第一项:犯罪分子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