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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区布吉华泰油漆店与阮奕达阮健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华泰油漆店,阮奕达,阮健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50号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华泰油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粤宝路38号一楼101号,注册号:440307807218962。经营者周振杰。委托代理人杜德才,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奕达,男,汉族,1983年6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阮健康,男,汉族,1992年3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华泰油漆店诉被告阮奕达、阮健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华泰油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9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74.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可凭缴费单据向本院申请退回1074.5元。公告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小林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人民陪审员  詹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湘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