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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刑更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福斌贪污、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刑更222号罪犯李福斌,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丹东市供电公司基建部副主任,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香江家园1号楼三单元1006室。2011年12月15日,该犯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凤刑初字第0050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10万元),依法追缴赃款人民币68万元(已追缴)。2012年2月8日,该犯入沈阳新入监犯监狱,后于2012年3月15日转入丹东市监狱服刑。2014年1月20日和2016年3月17日,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丹东市监狱分别对其呈报减刑九个月和十个月,本院分别作出(2014)丹刑执字第00024号和(2016)辽06刑更104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刑九个月和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2017年7月26日,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绍刚、宁金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福斌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认为,罪犯李福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现积有效减刑分287分,累计获监狱记功三次,且该犯已全额退缴赃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且未全额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八个月。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罪犯李福斌家属代其本人向本院缴纳罚没款2万元。上述事实,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提供了罪犯李福斌的评审鉴定、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辽宁省罚没款收据、考核材料等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福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且该犯已全额退缴赃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且未全额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故应对其减刑七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福斌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明审判员  卢国华审判员  沈 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