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恢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许丰敏、吴宝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丰敏,吴宝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许丰敏,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吴宝根,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丰敏与被执行人吴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吴宝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宝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宝根至今未履行。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宝根所有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万柳洲A区3栋202号房屋及3栋7号车库进行了查封。经查明,该房屋已被列入拆迁,被执行人在玉山县十字街城东片区棚改指挥部应该有拆迁补偿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吴宝根在玉山县十字街城东片区棚改指挥部的拆迁款收入人民币27万元至玉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玉山支行,账户:93×××8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腮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游虹记对对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