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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兴刚与被申请人赵文杰、王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刚,赵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550号申请人:李兴刚,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申请人:赵文杰,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申请人李兴刚与被申请人赵文杰、王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兴刚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文杰所有的坐落于南充市顺庆区银华街6号9幢1层3号、5号、7号、8号、9号、10号(产权证号为:00202856、00202857、00202858、00202859、00202860、00202861)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李兴刚及其妻子王秀珍自愿以二人共有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东一段50号的大东一安置区1幢1层68,1-9号(产权证号为:2016005**)、大东一安置区1幢2单元6层1号(产权证号为:2016004**)的房屋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兴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文杰所有的坐落于南充市顺庆区银华街6号9幢1层3号、5号、7号、8号、9号、10号(产权证号为:00202856、00202857、00202858、00202859、00202860、00202861)的房屋;二、查封李兴刚、王秀珍二人共有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东一段50号的大东一安置区1幢1层68,1-9号(产权证号为:2016005**)、大东一安置区1幢2单元6层1号(产权证号为:2016004**)的房屋;三、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