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催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苏州华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华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催21号申请人:苏州华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鸿利达大厦1幢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38847057R。法定代表人:王竹玲,执行董事。申报人: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计算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1635000501。法定代表人:秦旭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丽华,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员工。申请人苏州华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因号码为(30500053)27191332,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3日,到期日2017年6月23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分行会计处理中心,出票人安徽江南春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九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以上述票据遗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二、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由申请人苏州华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于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