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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杨绪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杨绪堂,张敏,崔卫国,杨洁,路彦科,张巧云,单县中信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胜利东路与君子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组织机构代码:58878464-2。法定代表人:杜清华,行长。被执行人:杨绪堂,男,汉族,1959年9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张敏,女,汉族,1960年1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崔卫国,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杨洁,女,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路彦科,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张巧云,女,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单县中信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李田楼镇农村信用社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59522773X7。法定代表人:路慧超,经理。本院在执行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杨绪堂、张敏、崔卫国、杨洁、路彦科、张巧云、单县中信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巧云在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1244.3元。扣除应缴纳的执行费后,于2017年8月10日将剩余案款发放给申请人。本院认为:在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将案款发放给申请人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2民初34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