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克灿、赵俊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克灿,赵俊宏,赵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财保22号申请人:赵克灿,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锋,贵州真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903893。被申请人:赵俊宏,男,1976年6月5日生,住贵州省盘县,被申请人:赵克建,男,1984年6月14日生,住贵州省盘县,申请人赵克灿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俊宏在中国工商银行盘州市支行帐号为62×××32、在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89的存款共计20万元进行冻结;对被申请人赵克建所有的车牌号为贵B×××××、型号为现代索纳塔8的小型汽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赵克灿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4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克灿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俊宏在中国工商银行盘州市支行帐号为62×××32、在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89的存款共计20万元;二、对被申请人赵克建所有的车牌号为贵B×××××、型号为现代索纳塔8的小型汽车采取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赵克灿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方彦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