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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熊景明与钟丽平、邹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景明,钟丽平,邹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870号申请执行人:熊景明,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赣州市瑞金市。被执行人:钟丽平,女,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邹新华,男,197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景明与被执行人钟丽平、邹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钟丽平、邹新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70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刘 萍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海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