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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尹学贵与许健、查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学贵,许健,查承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807号原告:尹学贵,男,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许健,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查承美,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尹学贵与被告许健、查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尹学贵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学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根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