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尹学贵与许健、查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学贵,许健,查承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807号原告:尹学贵,男,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许健,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查承美,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尹学贵与被告许健、查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尹学贵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学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根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