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7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文平与吴云香、迅驰(天津)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平,吴云香,迅驰(天津)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022号原告:刘文平,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众鑫创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行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云香,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超,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虎,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迅驰(天津)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沽石油新村一区11栋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93069794。法定代表人:谭本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祠,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迅驰(天津)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刘文平与被告吴云香、迅驰(天津)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殷 隽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海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