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跃芳与徐彪、永吉县双河镇半拉川村村民委员会、永吉县水利局双河镇水利管理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芳,徐彪,永吉县双河镇半拉川村村民委员会,永吉县水利局双河镇水利管理站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900号原告:张跃芳,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徐彪,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永吉县双河镇半拉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姜海龙,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林,该村十社社长。第三人:永吉县水利局双河镇水利管理站,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张勇,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该站会计。张跃芳与徐彪、永吉县双河镇半拉川村村民委员会、永吉县水利局双河镇水利管理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跃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跃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计540元,由张跃芳负担。审判员 赵实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梦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