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叶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叶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刑初670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叶旺,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2017年2月5日因本案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7]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叶旺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先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叶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黄叶旺窜至本市吴兴区织里镇新安江路26号,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钱某厂房,窃得现金人民币21100余元、佳能照相机1台、拉林河稻花香米2袋、金龙鱼菜籽油2桶、硬壳中华香烟1条,总价值人民币23150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佳能照相机1台、拉林河稻花香米1袋、金龙鱼菜籽油1桶,并已发还受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叶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被害人钱某的陈述,证人方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监控录像,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黄叶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叶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叶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叶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叶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5日起2018年2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叶旺退赔被害人其余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一千七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