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侯成艳、苗福存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成艳,苗福存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4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成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苗福存。再审申请人侯成艳因与被申请人苗福存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7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侯成艳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侯成艳称其受雇于苗福存,苗福存为其清理水泥罐车时耳朵被震伤,但其在一审时的调查笔录中所称的6月下旬与7月8日的病历记载自述的时间相互矛盾。侯成艳在申请再审中称其在病历中自述“三天前被声音震伤”系记忆误差,不合常理,审查难以采信。二、另查明,苗福存委托侯成艳代为找人清理水泥罐车,并预付了600元作为清理水泥罐车的费用,其并未要求侯成艳从事清理工作。侯成艳自行承揽了清理工作,应视为自愿承揽清理工作,双方之间事实上形成了承揽关系,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成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翟连颇审判员 陈召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