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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行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恽浩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恽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行终218号���诉人(原审起诉人):恽浩平,男,汉族,1955年10月5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上诉人恽浩平因诉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苏0412行初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恽浩平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违法拘留恽浩平,后恽浩平依法向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回避其办案执法行为,故意对恽浩平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违法作出复议决定,恽浩平诉来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查处,支持恽浩平的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2016)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的行政乱作为的行为确认违法;2.依法撤销(2017)武行复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依法确认违法;3.本案诉讼费用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恽浩平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的时间,恽浩平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该院裁定对恽浩平的起诉不予立案。恽浩平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12行初52号行政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2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复议决定书,现上诉人恽浩平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故原审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恽浩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军审 判 员  刘晓琴审 判 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戴 强书 记 员  储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