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行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侯瑞富、武强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瑞富,武强县人民政府,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行终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瑞富,男,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人,现住武强县。委托代理人张宝军,衡水市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强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强县武强镇滏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105666-3。法定代表人张双翼,县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浩,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武强县国土资源局职工,现住武强县。上诉人侯瑞富因土地登记管理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3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3行初8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竞择审判员  孙晓燕审判员  房军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凤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