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辖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冬梅、丁启发等与繁昌县兴旺道路维修有限公司、于忠有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繁昌县兴旺道路维修有限公司,胡冬梅,丁启发,丁启慧,丁孟华,于忠有,南陵县祥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繁昌县永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繁昌县兴旺道路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繁阳镇名郡小区东侧锦绣江南。法定代表人:潘兴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冬梅,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启发,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启慧,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孟华,男,193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原审被告:于忠有,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原审被告:南陵县祥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工山镇乌霞寺。法定代表人:曹奎,执行董事。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中路293号。负责人:蔡明祥,经理。原审被告:繁昌县永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繁阳镇峨溪北路699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文,总经理。上诉人繁昌县兴旺道路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道路维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冬梅、丁启发、丁启慧、丁孟华、原审被告于忠有、南陵县祥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繁昌县永畅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3民初2385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兴旺道路维修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根据本案被告于忠有户籍地和南陵县祥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认定其住所地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属事实不清;2、本案被告人数众多,繁昌县亦有被告二人,事故地点即侵权行为地在繁昌县境内,由繁昌县法院审理此案有利于事故事实查明;3、芜湖中院内部有规定,交通事故不依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由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繁昌县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部分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胡冬梅、丁启发、丁启慧、丁孟华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兴旺道路维修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徐海军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