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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6866-6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太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华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6866-6872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广州市华太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基头北南场B栋12-13号。法定代表人:李衡。原告朱清平与被告广州市华太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七案,本院作出的(2009)云法民二初字第1359、1358、1357、1360、1355、1356、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广州市华太物流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分别为314元、585元、575元、25元、344元、493元、1776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均应当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华太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2017年7月27日本院依法移送立案执行,上述执行标的额共计4112元,执行费共计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华太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营业执照已吊销,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七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6866、6867、6868、6869、6870、6871、68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廖叶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