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5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慧荣与胡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慧荣,胡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712号原告:马慧荣,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胡耀,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荣与被告胡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慧荣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慧荣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潘相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邬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