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349号原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冬青路。法定代表人:翁光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凤缪斯、陈勇,该公司职员。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嘉滨路339号。法定代表人:王修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富,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诉讼中,经审查发现,本案立案时系按其他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60元,而原告诉求中包含了要求被告从涉案“世纪新城”三期项目工地上撤出的请求,根据双方争议工程款的数额,原告应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96800元,但其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本院据原被告的申请暂缓处理该异议,现本案已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再对管辖权异议予以处理已无必要,故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交的案件受理费6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冉贤平审 判 员 邓尚平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张启强书 记 员 蒲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