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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锦鹤开设赌场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锦鹤,沈云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08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锦鹤(绰号“小平头”),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暂住上海市徐汇区。2017年1月4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云华(绰号“桃子头”),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04年5月因赌博行为被处治安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月4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朱锦鹤、沈云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沪0104刑初28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朱锦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沈云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查获的赌资、赌博用具等予以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朱锦鹤、沈云华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锦鹤、沈云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锦鹤、沈云华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锦鹤、沈云华撤回上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刑初2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辉代理审判员  于 鹏审 判 员  王晓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苒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