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汤红战与薛安来、薛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红战,薛安来,薛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民初919号原告:汤红战,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平川,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安来,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薛风云,女,汉族,1959年11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系被告薛安来妻子。原告汤红战诉被告薛安来、薛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红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平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安来、薛风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红战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薛安来以做生意为由于2013年7月1日、2013年9月27日、2013年11月1日分三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2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拒不归还上述借款,现起诉要求:1、二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汤红战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三张,证明被告薛安来在原告处借款25万元的事实;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25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二被告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依法予以采信。依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薛安来和被告薛风云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日,被告薛安来给原告汤红战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汤红战现金壹拾万元整,借款人薛安来,2013.7.1号”。2013年9月27日,被告薛安来给原告汤红战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汤红战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月息2分,使用30天,借款人薛安来,2013.9.27”。2013年11月1日,被告薛安来给原告汤红战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汤红战现金壹拾万元整,月息2%,薛安来,2013.11.1号”。二被告未归还过本案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归还借款。被告薛安来分三次在原告汤红战处借款共计25万元的事实,有其给原告出具的三张借条为证,被告薛安来理应归还。因被告薛安来于2013年7月1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故该借款10万元的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即2017年5月8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薛安来的借款25万元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其中2013年7月1日借款10万元的利息从2017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013年9月27日借款5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013年11月1日借款1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薛安来、薛风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汤红战借款25万元及利息(其中2013年7月1日借款10万元的利息从2017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013年9月27日借款5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013年11月1日借款1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汤红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510元,由被告薛安来、薛风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江波审 判 员 毛方周人民陪审员 崔恒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焦亚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