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尹子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14号被执行人尹子明,男,汉族,1952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尹子明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尹子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尹子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党顺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