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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12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商汇担保有限公司、张琴儿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商汇担保有限公司,张琴儿,吴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12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隆兴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7489-4。法定代表人:沈利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静,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琴儿,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吴卫军,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琴儿、吴卫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询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评估、拍卖了本案中涉及的抵押财产,拍卖所得款项扣除评估费、诉讼费、执行费、安置费后,本案已执行到位52149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张琴儿、吴卫军在本院涉案较多、金额较大,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琴儿、吴卫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顾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