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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3执64号移送部门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袁某,男,198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在执行袁某财产刑一案中,本院执行人员于2017年5月24日邮寄执行通知书及传票,督促执行未果。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袁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名下无车辆、证券登记信息,出狱后下落不明,其所在单位已解除与被执行人的劳动合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303执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     建     军执行员 贾     风     武执行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     泽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