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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阎某某犯通肇事罪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09刑申33号阎某某:你因交通肇事罪一案,对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9刑终85号刑事裁定不服,认为你没有撞人,被害人是由北向南横过马路,已到道中心过点,其有意与你相碰。被害人身上没有硬伤,你开的是电动车,不是摩托车,你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查,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致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关于阎某某提出其没有撞人,其开的是电动车而不是摩托车,不构成犯罪等申诉理由,经查,阎某某交通肇事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阚某某证言,阎某某的供述,阜新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接触部位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且有专业部门鉴定意见书证实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故,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阎某某犯通肇事罪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