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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执29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彭存良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彭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29号之九申请执行人江西九州典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郊区乡山下村4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300097823803E。法定代表人汪翔,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彭存良,男,197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萍乡市。申请执行人江西九��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存良的典当纠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彭存良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赣J×××××车辆的过户手续进行了冻结。现被执行人彭存良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存良所有的赣J×××××车辆的过户手续冻结。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邓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