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2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某一与杨某二、章某、杨某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忠,杨进军,章和义,杨天官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2民初739号原告:杨进忠,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南杨庄村人,住该村。被告:杨进军,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南杨庄村人,住该村。被告:章和义,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南杨庄村人,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英,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南杨庄村人。系被告章和义妻子。被告:杨天官,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南杨庄村人,住该村。关于原告杨进忠诉被告杨进军、章和义、杨天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杨进忠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进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宏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琼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