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家家乐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家家乐商贸中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6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家家乐商贸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西海路南侧的家家乐服装,注册号:371102600536697。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家家乐商��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蓉人民陪审员 夏元安人民陪审员 武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侯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