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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德州鲁信制粉有限公司、付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鲁信制粉有限公司,付华涛,杨立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628号申请人:德州鲁信制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德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周保战,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付华涛,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杨立昌,男,50岁,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原告德州鲁信制粉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华涛、杨立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州鲁信制粉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为了防止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请求本院依法查封被告付华涛、杨立昌在金融机构存款77643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案外人周红梅自愿以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25000元存单为该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付华涛、杨立昌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7764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案外人周红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03×××47存款15000元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号91××××27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