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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贾亚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亚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90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亚宁,男,1997年1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宁武县,汉族,初中毕业,住山西省宁武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9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常青,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亚宁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玮玮、被告人贾亚宁、辩护人常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10日晚,被告人贾亚宁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一网吧内,以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夏某的手机借走。后被告人贾亚宁趁夏某专心上网之际,带手机逃离网吧。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920元。2、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贾亚宁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团结东里23号楼2单元502房间内,趁室友王某熟睡之际,将王某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220元。3、2017年3月8日,被告人贾亚宁在登封市颍河路与守敬路附近的俊杰宾馆内,趁被害人赵某洗漱之际,将其包内的一部卡西欧TR600照相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相机价值4230元。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贾亚宁供述,被害人夏某等人陈述,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证据。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至10000元。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被告人贾亚宁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亚宁犯盗窃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贾亚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亚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贾亚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夏敏3920元,退赔被害人王金山5220元,退赔被害人赵祎42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天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彬彬 来源:百度“”